《工人日報》記者近日采訪發現,不少根本沒機會接觸商業機密的普通勞動者,在入職時被迫簽下競業限制協議或含有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合同。這種競業限制的濫用、錯用現象,在餐飲、教育、美容美發等行業尤為突出。
所謂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本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2年。
而且,因為競業限制條款限制的是勞動者的勞動權,而勞動權是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因此,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者的競業限制行為作出合理的經濟補償。
然而,在現實中,部分用人單位卻將競業限制濫用成了就業限制。許多受到競業限制的勞動者,既不是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也不是高級銷售人員、財務人員等有機會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至于經濟補償,與動輒數十萬元的違約金相比,簡直“杯水車薪”。按照沈陽一家房產咨詢企業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的說法,在當地,最多用2.88萬元就可以“買”勞動者“失業”2年。
之所以出現如此狀況,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在就業市場上,勞動者還處于相對弱勢地位。部分用人單位聲稱不簽競業限制協議不能入職,急需一份工作養家糊口的勞動者只能委曲求全。其二,有關法律法規尚未清晰界定適用于競業限制的職業和崗位,而為了限制跳槽,部分用人單位就將普通勞動者一并納入簽訂競業限制范疇。
因此,要根治競業限制的濫用、錯用,也可從兩方面著手。對于部分用人單位濫用、錯用競業限制的行為,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盡快完善競業限制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哪些內容可以界定為商業秘密,哪些人員屬于“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等。當然,勞動者也要懂法守法,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向“霸王條款”說不,并用誠信捍衛自己的職業聲譽。(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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