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規模層次:全日制民辦高中,每個年級不超過4個班,每年招生160人左右,在校生不超過400人。
第五條:學校資產:由舉辦者投入人民幣20萬元為啟動資金,后續靠滾動發展。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經遼寧省教育廳審批為全日制民辦高中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董事會是學校的高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學校民展規劃,批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二)聘任、解聘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管理制度;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與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舉辦者變更、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董事組成:由5人組成,其中舉辦者1人,正副校長各1人,教師2人。首屆董事長由舉辦者推舉產生。以后當董事長離職時,其董事長由原董事會推舉產生。
第九條: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織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學校的校長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決定;
(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十一條:學校開辦啟動資金由舉辦者出資投入,后續靠學費滾動發展。
第十二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會管理制度保證財會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三條:舉辦者按《中華全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取得合理回報,回報比例由董事會決定,其程序嚴格按《民辦教育促進法》執行。
第十四條: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終止時進行財務清算,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章教師管理
第十五條:教師選聘要堅持崗位靠競爭,“不惟職稱重能力”、“不為學歷重水平”、“不惟歷史重現實”的用人原則。
鞍山金誠高級中學位于,鞍山金誠高級中學提倡“對學生負責、對家長負責和對社會負責”的辦學理念,樹立“勤奮、求實、文明、創新”的校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