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文化、體育、教育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全縣文體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推動全縣文體教育體制改革。
(二)負責管理全縣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各部門有關教育方面的工作;負責教育督導與評估。
(三)指導全縣教育改革,組織全縣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四)負責教師資格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認定、評審工作,做好師資培養規劃,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五)編制文體教育經費的預決,加強對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和館所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負責學校校舍館所建設及文體教育設施、裝備管理,提高文體教育投資效益。
(六)負責全縣各類學校及教育機構行政干部的培訓和管理,制定全縣文化藝術人才培訓規劃,培育全縣文化藝術人才市場,組織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做好所屬單位、學校干部的任免工作。
(七)負責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招生工作。
(八)規劃并協調教育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對學生的德育教育,配合有關部門,保障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護中、小學生健康成長;開展全縣群眾和學校體育活動,組織各級各類體育賽事,加強對體育教師和體育人才的管理和培訓工作。
(九)管理全縣文化市場,擬定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負責營業性演出、美術品市場、文化娛樂市場以及其他有關文化市場的管理;管理全縣音像制品放映活動;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