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 關于印發東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 (粵機編〔 2009 〕 28 號),設立東莞市國土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下列職責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1 .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地質資料的匯交,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工作;
2 .公開出版、展示、登載地圖及地圖產品內容的審核和測繪成果的匯交工作。
(三)將下列職責逐步交給相關社會組織。
1 .礦產資源儲量社會評審機構和人員資持認定等工作;2 .草擬行業標準、行業服務機構評比工作。
(四)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開發整理、辛卜充、保護工作;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國土資源市場監管、基礎測繪、國地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及測繪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審核、監督鎮(街)和開發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實施。
(三)監督檢查鎮(街)基層國土資源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情況;統籌協調國土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并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查處土地違法案件。
(四)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劃定和指導基本農田及保護;擬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政策并進行指導監督,確保耕地總量占補動態平衡。
〔 五)制訂地籍管理辦法、技術標準;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制定、呈報和公布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審核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建設用地預審、農地轉用、征地及供地報批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公開配置登記發證和轉讓登記初審的有關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核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組織征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
(八)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督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九)制訂測繪管理辦法、測繪工作規劃、計劃和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并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監督管理,審核測繪單位資格,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及其質量、測繪成果匯交和地圖編制工作;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對用于測繪的航空攝影進行初審;審查公開出版、登載和展示的地圖;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負責調處重大測繪糾紛;指導和監督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十)負責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事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和文書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秘書事務、機關后勤服務等工作;承擔綜合組織協調、重要課題調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負責重大事項督導工作;協助有關宣傳事項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計財科
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各種收費,安排調撥全系統各項經費;負責年度編報和預算綜合審核的申報下撥工作;負責本系統財務核算的管理和監督及固定資產管理;健全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購制度,負責開展內部審計,監督全系統各單位財務管理情況;負責本系統各單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及財務收支檢查;負責社保、住房津貼的辦理和員工工資福利的發放。
(三)紀檢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和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紀檢和對財務審計的監督工作,對黨組任免的下一級部門領導干部實施監督檢查,抓好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研究制定本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意見和辦法并督促執行。
(四)人事科
承擔本系統干部調動、人事考察、錄用辭退、軍轉安置、老干部管理;負責職稱認定評審、共青團、事業單位年檢和協助做好人事方面的信訪工作;負責民主生活會、中心組理論學習等專題活動的組織;負責本系統干部職工年度考核、政工培訓、工資福利計核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五)土地利用科
負責實施城鎮規劃的農地轉用和征收集體土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發布建設用地征地公告,檢查監督征地政策的落實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和授權經營等土地有償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臨時用地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指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工作;負責已批建設用地變更,包括閑置地處置、位置調整、改變用途和名稱變更等審批工作;負責地價管理工作,包括組織基準地價的評估編制、定期更新、動態監測和向社會公布工作;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負責對土地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地籍科
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初始、設定、變更和注銷登記,核發、換發、補發和收回土地證書;負責土地證書查驗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確定土地權屬;調查處理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建立和管理地籍檔案資料;對土地登記代理和自我舉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辦理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業務;負責土地使用權的查封登記;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現狀動態信息監測體系。
(七)資源規劃科
負責市、鎮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修訂、申報、審核、組織和實施;負責中長期區域規劃和各專項規劃的編制、組織和實施;參與報市政府審查或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和實施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措施,負責辦理全市建設用地項目的預審、農用地轉用報批、耕地補充等的審查報批工作;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檢查和監督耕地開墾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建立和管理土地利用規劃等檔案資料;指導農地用途管制;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八)執法監察科(執法監察支隊)
根據職責范圍,承擔查處全市的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受理與土地、礦產和測繪方面有關的群眾來信來訪;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九)政策法規科
負責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章和重大政策的起草;指導國土資源行業政策法規工作;負責局內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審核工作;負責組織國土資源管理、礦產管理和測繪管理行政案件的訴訟、復議工作;負責組織國土資源聽證工作和普法工作;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宣傳和指令性業務培訓
(十)測繪管理科
負責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測繪技術規定的有關工作,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范和質量管理規定;管理全市大地測量控制系統和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管理測繪成果質量、測繪成果交匯和地圖編制出版工作;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對用于測繪的航空攝影進行初審;審查公開出版、登載和展示的地圖;審查公開出版、登載和展示的地圖,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監督管理,受理測繪單位資質的申請和年審;負責調處重大測繪糾紛;指導和監督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十一)礦產資源管理科
負責實施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采礦權登記發證和采礦權轉讓登記初審;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征繳工作;管理全市地質資料匯交工作;擬定采礦權、探礦權和礦山整治復綠工程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及監察實施;負責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審查地質勘查單位和探礦權評估機構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審查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格;辦理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備案登記;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組織、指導地質遺跡保護的有關工作。
三、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44 名。其中局長1 名,副局長4 名,紀檢組組長1 名(副處級),總工程師1 名(副處級),執法監察支隊隊長1 名(可由副處級干部擔任),科長(主任)11 名(其中執法監察科科長兼執法監察支隊副隊長),副科長12 名。后勤服務人員數7 名。
四、派出機構
保留市國土資源局各鎮(街)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管理關系、機構級別、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經費開支形式等維持不變。
國土資源分局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市國土資源局編制和實施本鎮(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測繪工作規劃、礦產資源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劃定農田保護區,切實保護耕地;依法保護土地和礦產資一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協助開展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承辦鎮(街)建設用地和農民住宅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地籍管理,調解土地權屬糾紛;根據市國土資源局授權,以市國土資源局名義實施轄區內的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土地開發利用計劃的執行情況,制止亂占土地;協助市國土資源局做好測繪管理工作;承辦初審鎮(街)公開出版、登載、和展示的地圖;監督管理測繪成果、成圖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做好信.息化建設的推廣和應用工作;監督檢查落實測量標志保護工作;承辦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五、其他事項
用于綜合行政執法的編制維持不變。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