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貫徹落實黨**、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協助市委抓好黨風建設,組織協調全市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領導成員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二)負責檢查并處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各鎮(街道)黨的組織和市管的黨員領導干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委檢查機關管轄范圍內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三)負責查處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領導成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和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四)負責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政紀教育規劃;會同有關部門作好紀檢、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
(五)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組織協調預防腐敗工作;擬定有關政策規定。
(六)調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出修改、補充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七)會同有關部門抓好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執法監察工作以及綜合治理工作。
(八)會同市直有關部門以及各鎮(街道)黨委和政府(辦事處)管理紀檢、監察干部,審核各鎮(街道)紀檢監察部門領導班子和市直單位紀檢、監察機構主要領導干部人選;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干部的培訓工作。
(九)負責全市黨政群機關、企事業單位小汽車定編的審核、呈批和編后管理工作;查處違反小汽車定編管理規定的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公路“三亂”治理工作;承擔市治理公路“三亂”督察隊的日常業務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紀委、省監察廳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