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法律法規、戰略方針和政策;起草并組織實施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政策建議;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承擔統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責任;研究分析國內外、省內外和本市經濟形勢,跟蹤和預測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經濟社會保持持續較快發展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銜接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市級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參與安排市級預算內投資計劃;按規定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含核準、備案,下同)、審核以及對項目節能評估的審查;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的組織管理與協調;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監督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配合國家、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開展工作。
(五)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相關產業發展規劃、重大政策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參與擬訂和實施現代物流產業發展戰略、規劃;牽頭組織擬訂交通運輸(包括鐵路、地鐵)、能源保障總體規劃,協調綜合運輸、能源保障體系建設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貫徹國家、省民航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意見;研究擬訂創意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創意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項目成果轉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六)參與編制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負責協調我市有關規劃的實施并進行監測評估;研究提出區域協調發展、重點區域開發、城鎮化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
(七)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投資的戰略、規劃及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參與全市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與監測以及全市國際收支平衡工作;參與全市對外招商項目推介,按規定負責審批、審核利用外資項目和投資項目。
(八)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根據國內外兩個市場與我市有關重要商品的供求情況,參與調整糧食等重要商品市內供求的總量與進出口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市級部分重要商品、戰略物資的儲備;參與研究價格政策。
(九)研究證券市場發展問題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培育上市后備企業,組織企業上市審核,指導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負責企業債券發行申請和上報,監督檢查資金使用和落實情況;推進基金、創投、期貨等證券業的發展。
(十)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環境保護、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一)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并實施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及政策措施;銜接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項目建設。
(十二)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