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
(三)研究擬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合理調整學校布局,審核管理權限內的學校設置、更名和撤銷并按程序報批;統籌規劃、協調指導遠程教育和教育信息化工作。
(四)負責指導全市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體育衛生等工作。
(五)負責教育經費的管理,檢查監督教育經費的使用,大力改善辦學條件。
(六)負責全市各類教育招生、考試工作。
(七)負責學校干部、教師隊伍管理;承辦師范類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報到工作;依法認定教師資格、負責全市教師繼續教育和培訓;負責教師的調配、考評、獎懲;依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考核、任免各級各類學校管理人員。
(八)按審批權限負責個人或其他組織舉辦學校的申報審批工作。
(九)負責全市語言文字工作。
(十)檢查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教育行政工作;對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水平進行指導、檢查、考核評價;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各級各類學校的綜合治理和學校安全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的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