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貫徹和執行黨的教育和體育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修訂適合本地區情況的教育、體育工作計劃和具體實施辦法,并認真組織實施。
2、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得力措施,抓好教職工和學生思想教育,搞好學校精神文明建設。
3、研究制訂全縣教育和體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井指導、協調、組織規劃和計劃實施。
4、抓好全縣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使其協調發展,推進農村教育的綜合改革。
5、按照分級辦學的規定,管理好縣直各學校,協調管理職工子弟學校和鄉鎮領導的各級各類學校。
6、提出縣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預算方案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省、市有關教育基建、投資等方面政策法規,負責統籌管理縣下達的教育經費,配合縣鄉有關部門搞好教育附加費的征收工作。組織、協調本縣社會各界人士參與和支持本地區的教育建設,管好、用好教育經費,對教育機構和學校進行財務檢查督促。
7、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并組織實施全縣教育(體育)體制、辦學體制、人事制度、管理體制等方面的綜合改革。
8、負責本系統勞動工資及人事管理工作,統籌規劃并指導行政干部隊伍和教師隊伍的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教師資格的認定工作。
9、管理好全縣的學歷教育及其考試、考核工作,組織全縣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好各種社會力量辦學。
10、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工作、教育工作、體育衛生工作、美育工作和國防教育工作;規劃指導全縣的教科研工作,組織協調教學研究活動。
11、規劃、指導學校布局調整、校舍建設、校園環境建設和教育技術裝備工作,指導學校發展校辦產業,開展勤工儉學活動,指導學校后勤改革。
12、統籌管理和指導協調全縣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全縣文字規范化建設,組織語言文字應用情況執法檢查;負責普通話的推廣和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
13、負責直屬學校的黨建工作、統戰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鄉鎮教育系統黨的建設工作、統戰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指導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研究會等社團組織工作。
14、協同縣紀委(監察局)做好縣直教育系統紀檢和監察工作。指導全縣教育系統的紀檢和監察工作。
15、組織對本地區下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
16、指導、配合全縣各部門、行業、社會團體積極開展體育活動;組織、指導國民體質監測工作,推進體育社會化和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17、統一規劃全縣運動項目的布局;研究、指導體育運動隊伍建設和業余訓練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制定我縣運動員獎勵政策、標準;加強運動員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18、負責在我縣舉辦的各類體育比賽和我縣參加綜合性運動會的組織管理及統籌安排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縣性的體育競賽活動。
19、研究制訂全縣體育外事政策和計劃,開展與港澳臺地區的體育合作與交流;指導和歸口管理全縣體育外事工作,承擔省體育局和市體育局交給的援外任務。
20、組織、指導體育科學研究和體育宣傳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加強體育教育,培訓體育干部和體育專業人才。
21、負責縣級體育事業經費計劃管理;協同有關部門規劃、協調體育設施建設布局;制定體育設施、器材裝備標準。
22、培育發展體育產業,歸口管理體育市場;研究起草體育經濟、經營活動、體育市場管理的配套政策規定,擬定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和審批程序,研究提出體育行業標準。
23、指導社會體育管理中心、各運動協會和體育協會等社團的工作;承辦全縣性體育社團及項目俱樂部的資格審查等有關工作。
24、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