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不交租金怎么辦?

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后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對于承租人的效力之一就是支付租金。租金是租賃物使用收益,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應對出租人承擔的主要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約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遲支付租金,就構成違約。但出租人解約前應先行使催告權,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如果承租人仍逾期支付,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在出租房屋時,很多出租人最頭疼的就是遇到承租人欠房租的情況,多數人都不知所措。在簽訂合同時,將可能會發生的事情盡量考慮周到,約定處理方式方法,如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是拖欠租金達多少個月以上或拖欠費用達多少元以上,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簽訂合同就意味著承擔法律義務,出租人最好咨詢律師,看看應該怎么約定合同內容,最大限度降低風險。

租客不交租金又不搬走怎么辦?

首先,按照你們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處理。租客不交房租是否構成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房東是否可以據此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如何返還房屋及結算有關費用。其次,若你們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沒有約定前述問題的,則房東可依留置權處理。即在第三人見證下打開門鎖,將租客物品放置一處或搬離房屋后存管。等租客返回結算有關費用后再將其物品返還。

如果是惡意欠租,則可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權利,按照新的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計三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你的房屋承租人發生拖欠租金三個月,你須履行催告的義務,在承租人15天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賃合同。關于損失部分,因承租人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閑置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當然,新的規定對出租人享有的解除權進一步進行了明確,如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房屋,或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糾正或恢復原狀的;另外,經營用房承租人累計六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后,在一個月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必要時可以報警,但因涉及民事糾紛問題,所以最好請執法機關介入,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房屋時,最基本的義務就是按合同交納租金。這同時也是出租人通過出租行為獲取收益,行使收益權的表現。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該法第24條第(四)項也同時規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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