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起草職業衛生監管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管相關規章草案;
2、組織擬訂地方職業衛生標準中的用人單位職業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相關地方標準;
3、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管理信息
;
4、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
5、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6、負責匯總收集職業病危害事故數據,并進行統計分析;
7、負責對北京市職業病防治聯合會和北京市職業病防治研究院的業務指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