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名普通廚師,卻要在入職飯店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報載,拿著遼寧大連甘井子區法院的勝訴判決書時,蔣亞軍的臉上看不出喜悅。兩年前,他和原用人單位大連某餐館簽了競業限制協議。今年初離職時,他被餐館告上法庭,并要求賠付10萬元違約金。雖打贏了官司,他還是擔心未來再攤上類似事情。

對“競業限制”這個概念,想必很多人都不會感到陌生,尤其是一些互聯網公司、科技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掌握某些商業秘密的人員,在入職時就會被要求簽署保密協議,或者是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競業限制的條款。這樣的競業限制條款,一般都是要求勞動者在數年的時間內不能到具有市場競爭關系的同類型企業就職,或者是限制期內禁止在某個行業就業等等。

然而到了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在招聘和用人過程中濫用、亂用競業限制,讓其異化成了“就業限制”。兩者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意義完全不同,前者保護的是公司企業的合法權益,后者卻涉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記者采訪了簽下競業限制協議的18位普通勞動者。讓人想不通的是,他們既不是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也不是高級銷售人員、財務人員等有機會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而是廚師、美容美發師、置業顧問、培訓機構的講師等等。不簽競業限制,就無法正常入職,但是一旦簽了競業限制就猶如簽了“賣身契”,要想離職就可能面臨高額的違約金索賠。

這些勞動者的供職單位為什么要這么做?當然不是因為他們企業有什么科技或商業機密被勞動者掌握,這么做的目的無非有兩個:一是減少人才的流動,增加員工的穩定性;二是避免一些帶有銷售性質的員工離職帶走自己的客戶,給自身造成損失。正如某教育培訓機構負責人振振有詞表示的那樣,他們的講師手里有幾百上千名客戶資源,一旦離職而去其他培訓機構就職,這些資源勢必就要被帶走。

然而,此舉不但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同時也是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尤其是對廚師、置業顧問、美容美發行業的從業者來說,他們就業范圍比較窄,離職之后基本上還是在本行業內就業,如果被莫須有的競業限制所困擾,就會給自身生存帶來嚴峻挑戰。

競業限制可以有,但不能擴大到普通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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