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擬訂全縣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教育方面的地方規范性文件。
(二)擬訂全縣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縣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并負責指導協調實施工作;負責各級各類公辦民助、民辦公助等改制學校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社會力量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的管理工作。
(三)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及縣撥教育經費;監測全縣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核算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成本;按有關規定管理對本縣的所有教育援助、教育貸款。
(四)落實國家規定的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包括幼兒園)辦學標準、教學要求、教學基本文件和教材;指導中等及以下各級各類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實施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及其督導評估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等工作。
(五)主管全縣教師工作;負責全縣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準的組織實施;按管理權限組織實施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縣直屬學校的人員編制管理;統籌規劃和指導學校教師及管理人員隊伍建設。
(六)指導教育系統學校黨建、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宣傳統戰和維護穩定工作,規劃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思想政治、品德、體育衛生、藝術及國防教育工作。
(七)統籌管理全縣各類高等、中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擬訂縣屬中等教育學校、高中段學校招生政策、招生計劃;負責高中段學生學籍管理及招生備案、畢業證驗印工作。
(八)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現代化遠程教育和現代教育技術工作;負責教育教學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