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體育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教育體育發展戰略和教育體育工作的重要規章制度及有關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
(2)研究擬定全縣教育體育事業發展規劃、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教育體制和辦學體制改革工作;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
(3)統籌管理和指導全縣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民辦教育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宏觀指導與協調;指導實施中等、初等和學前教育的課程計劃與課程改革等,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統籌和指導全縣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加大對職業學校的教育教學指導和評估,調整專業結構,適應市場需求。
(4)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指導并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5)組織開展體育業余訓練,向國家和省、市輸送體育人才;協調全縣競技運動項目設置與重點布局;舉辦全縣性體育競賽,承辦省、市交辦的各種體育競賽。
(6)擬定體育經濟發展規劃,發展體育產業,繁榮體育經濟;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審批全縣臨時體育經營合格證,并負責對體育經營管理人員資格證的審核報批工作;管理體育市場。
(7)負責全縣性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組織開展體育合作與交流。
(8)負責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對中等及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工作,負責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9)負責指導全縣教育體育系統各級各類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穩定工作;統籌和指導全縣教育體育系統各級各類學校的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安全教育工作。
(10)主管全縣的教師工作;組織實施初中、小學、幼兒園的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統籌規劃、指導全縣教育體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教師全員培訓、新課改培訓工作;指導學校內部體制改革及有關學校后勤社會化工作。
(11)歸口管理全縣的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高、中等師范類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
(12)貫徹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管理全縣語言文字工作;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普通話測試工作。
(13)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及所屬學校的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按照干管權限做好所屬學校班子建設的相關工作。
(14)負責本部門經費的統籌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撰寫教育體育經費籌措、撥款、基建投資有關規定,指導與管理本部門的基本建設工作;統計并監督全縣教育體育經費籌措與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落實情況;負責全縣教育體育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教育收費標準的執行。
(15)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