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工傷事故中有單位以訴訟“躲”賠償(主題)
涉工傷類行政糾紛案件是一種典型的涉民生行政案件。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對近年來審理的涉工傷類行政糾紛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發現,職工發生工傷后,因不服工傷認定結論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該類案件數量多、涉及領域廣、工傷情形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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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興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賀維表示,工傷職工維權周期較長,是此類案件的一大特點。
“在導致職工死亡或重傷致殘等嚴重后果的工傷事故中,用人單位多以訴訟規避、拖延賠償。”賀維表示,尤其是生產建設一線的職工,因流動性較強,不簽訂勞動合同現象極為普遍,發生工傷事故后需先行通過勞動仲裁、民事訴訟確認勞動關系的占30%。從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至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終審審結,歷時可達兩至三年,并且職工很可能還要進一步提起民事賠償之訴,不利于職工的合法權益及時獲得救濟,易激化社會矛盾。此外,部分職工或家屬行使權利不及時,應在法定時限內行使權利,提供相關材料。
“部分用人單位法律意識和安全生產意識不強。”賀維介紹,部分用人單位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導致職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不能及時獲得工傷保險賠付;部分用人單位忽視安全生產培訓和日常監督,導致職工因安全防護不到位或對操作規程不熟悉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在一起涉及職工違反操作規程引發的工傷認定糾紛中,大興區人民法院給出答案:除特定情形外,違反操作規程等過失不影響職工的工傷認定。
2017年9月,某公司與某技師學院簽訂《學生生產實習協議書》,約定由某技師學院將包括白某在內的17名在校學生送往某公司實習。
2017年12月14日,白某因違反操作規程,在給鋼板修理毛邊時不慎被機器絞傷手指。事故發生后,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白某與某公司共認雙方于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白某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經調查核實認定白某為工傷。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人社局的認定工傷決定,并主張其與白某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且白某受傷系其自身違反操作規程導致,不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白某與該公司在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中已經共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該調解書已生效;其以白某違反操作規程為由主張不應認定為工傷,亦缺乏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首先就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對于工傷職工適用于無過錯原則,除非有確切證據能夠證明傷害系由自殘或自殺造成,否則,違反操作規程等過失不影響職工的工傷認定。但即便如此,需要提醒職工仍然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增強安全生產意識,避免造成人身傷亡等嚴重后果。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列舉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主要情形,但在實踐中,一方面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等方面的認定涉及的主觀因素較多,容易成為當事人的爭議焦點。”賀維說,“另一方面,近年來出現了一些不能明確納入列舉類型的新型工傷形態,對行政機關的認定和法院的司法審查都帶來了挑戰。如何作出符合立法目的、有利于解決行政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解釋,需要進一步統一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