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張嬙


【資料圖】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兒子今年11歲,以往每年春節,因為孩子小,親朋好友給他的壓歲錢都由我們保管。近幾年,關于家長應不應該代替孩子保管壓歲錢的話題越來越多,甚至還有很多專家上升到了法律層面。我的理解是,一方面孩子未滿18歲,家長代為保管是最為妥當的方式;另一方面,孩子獲取壓歲錢的同時,家長也需要“還禮”,本質上還是家長的錢,即便家長代為保管或者收回,也無可厚非。不知道我的理解對不對?孩子的壓歲錢,家長到底有沒有支配權呢?

青島 趙先生

為您釋疑

趙先生您好!

我國民法典第19條規定,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接受長輩的壓歲錢屬于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被贈予的壓歲錢應當歸受贈人所有。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應當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不得違法處分、侵吞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壓歲錢歸未成年人本人所有,可以委托父母保管,但父母不能據為己有。如果父母將壓歲錢用在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消費中,例如購買學習用品、生活用品、交納學費等,則不在法律禁止之列。

民法典規定,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也就是說,雖然壓歲錢應當歸孩子所有,但是如果不滿8周歲,應當由其父母代為支配;如果是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只能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購買大件用品或者大額打賞主播等,這些都需要經過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認。

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也就是說,如果未成年人對他人構成侵權,比如打架至傷、損壞物品等,應當從未成年人的壓歲錢中優先支付,剩余部分再由父母賠償。

山東錦海盛律師事務所 劉冉

標簽: 未成年人 民事法律行為 也就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