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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工傷認定糾紛案。原告朱先生在參加公司組織團建,前往某景區參觀時,不慎摔傷,遂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但人保局審查后認為朱先生摔傷與工作無關,未予認定,朱先生將其起訴至法院。那么,參加公司組織的福利旅游受傷,能算工傷嗎?對于員工“因公外出”受傷,哪些可以判定為工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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