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
社會保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強人民生活幸福感的重要舉措。但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會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拖延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合法嗎?新疆阜康市某煤化公司就以“雙方協商不再繳納”為由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最終被法院判決其賠償勞動者相應損失。
【案情回顧】
(資料圖)
郭某為新疆阜康市某煤化公司員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明確約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內容等。2022年3月,該煤化公司對員工管理制定新的行為準則,明確“酒后上崗或上班期間飲酒”給予直接辭退處理,并組織郭某等員工學習。
同年4月,郭某因在夜間工作期間飲酒,被公司處罰,雙方調解不當產生爭議。4月29日,煤化公司以郭某不服從管理等事由向工會委員會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函》,并于5月9日電話通知了郭某。
郭某于4月25日向阜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提出與阜康市某煤化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庭審過程】
本案中,某煤化公司以郭某違反公司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而郭某則以公司并未為自己繳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那么,誰更有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某煤化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合同書》約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不是以“雙方協商不再繳納”為由置之不理;其次,郭某提交解除勞動關系時間比該公司提前,使某煤化公司的解約缺少解除對象,因此無法再解除勞動合同。
【審判結果】
一案兩審,法院判決郭某與某煤化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公司需向郭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濟補償金59007余元。
【以案說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雙方無權以協商的形式免除一方應承擔的法定義務。
換言之,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并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遇到特殊時期,比如受疫情影響而不能及時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通過社保經辦機構“網上辦、自助辦”線上服務平臺等方式進行。無法通過網上經辦或急需辦理業務的,可以先行電話約辦,經確定無誤的可通過指定郵箱或微信傳送相關文件,由社保經辦機構先行辦理,在疫情解除后再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如無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可以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舉報、投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